医保政策
北京市医保报销政策
【医保不予报销的情况】
北京市医保不予报销以下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 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危害的;
4. 因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8. 健康体检;
9. 因不孕不育症治疗的。
【门诊开药规定】
1. 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
2. 慢性病不得超过七日量
3. 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4. 十种病(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高血压 糖尿病 冠心病 脑血管病 癌 症
慢性肝炎 肝硬化 结核病 精神病 前列腺肥大
【出院带药规定】
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可开2周量。
【医保患者家属代开药】
1. 条 件: 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
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 所持证明: 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
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
以上内容如有变更,请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解释为准。
201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