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访问 | English

医院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正文

医保政策

北京市医保报销政策

浏览次数:
字号:
+-14

【医保不予报销的情况】

北京市医保不予报销以下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 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危害的;

4. 因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8. 健康体检;

9. 因不孕不育症治疗的。

【门诊开药规定】

1. 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

2. 慢性病不得超过七日量

3. 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4. 十种病(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高血压     糖尿病     冠心病     脑血管病     癌  症

慢性肝炎   肝硬化     结核病     精神病       前列腺肥大

【出院带药规定】

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可开2周量。

【医保患者家属代开药】

1. 条    件:  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

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 所持证明: 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

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

 

 

 

 

以上内容如有变更,请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解释为准。

 

 

 

201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