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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人工器官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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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人工器官报销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170号

2010年7月12日发布

【执行时间】

该政策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1. 所有本市医保/公疗均遵循或参照此限额政策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在职、退休、灵活就业、农民工)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无业)

超转人员 (另见超转人员相关政策)

公费医疗(公疗医照、未纳入医保管理方式的其他公费医疗)

离休干部

2. 各类人工器官的最高费用标准如下表所示:

项   目单位最高费用标
心脏起搏器单  腔2.52万元
双腔/三腔3.24万元
临  时1.08万元
心脏瓣膜生物膜1.26万元
机械膜1.44万元
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8100元
人工膝关节9000元
人工股骨头5940元

人工晶体

1215元

其他体内人工器官

单位3.24万元


3. 按最高费用标准报销是指:
安装体内人工器官的实际费用 低于 最高费用标准,按实际收费的金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再按其险种的相应比例报销;

安装体内人工器官的实际费用 高于 最高费用标准,按最高费用标准的金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再按其险种的相应比例报销;

 

以上内容如有变更,请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