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人工器官报销标准
【文件依据】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人工器官报销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170号
2010年7月12日发布
【执行时间】
该政策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1. 所有本市医保/公疗均遵循或参照此限额政策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在职、退休、灵活就业、农民工)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无业)
超转人员 (另见超转人员相关政策)
公费医疗(公疗医照、未纳入医保管理方式的其他公费医疗)
离休干部
2. 各类人工器官的最高费用标准如下表所示:
项 目 | 单位 | 最高费用标 | |
心脏起搏器 | 单 腔 | 套 | 2.52万元 |
双腔/三腔 | 套 | 3.24万元 | |
临 时 | 套 | 1.08万元 | |
心脏瓣膜 | 生物膜 | 套 | 1.26万元 |
机械膜 | 套 | 1.44万元 | |
人工关节 | 人工髋关节 | 套 | 8100元 |
人工膝关节 | 套 | 9000元 | |
人工股骨头 | 套 | 5940元 | |
人工晶体 | 个 | 1215元 | |
其他体内人工器官 | 单位 | 3.24万元 |
3. 按最高费用标准报销是指:
安装体内人工器官的实际费用 低于 最高费用标准,按实际收费的金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再按其险种的相应比例报销;
安装体内人工器官的实际费用 高于 最高费用标准,按最高费用标准的金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再按其险种的相应比例报销;
以上内容如有变更,请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