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访问 | English

医院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正文

医保政策

北京市医保门诊报销比例

浏览次数:
字号:
+-14

  【文件依据】

  1. 《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

  本通知于2012年03月05日颁布,通知内容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2.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

  本通知于2010年4月15日颁布,通知内容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 本规定于2010年12月3日颁布,规定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4. 《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京民征发[2012]503号

  本规定于2012年12月10日颁布,规定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1. 各类险种的门诊报销比例如下表所示:

报销人群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备  注
职工在职职工1800元70%2万元——
农民工
灵活就业
退休职工<70岁1300元85%
退休职工≥70岁90%
城乡居民学生儿童550元50%4000元——
老年人门诊实行社区首诊制,
即:需由本人定点社区医院转诊至我院,方可就医报销。
无业居民
征地超转<70岁1300元85%2万元
征地超转≥70岁90%

  2. 定点社区医院报销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90%;

  70岁以下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

 

  以上内容如有变更,请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