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北京市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文件依据】
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
2.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
本通知于2010年4月15日颁布,通知内容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3. 《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
本通知于2012年03月05日颁布,通知内容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 本规定于2010年12月3日发布,规定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5.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2]316号
通知于2012年11月29日发布,通知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6. 《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京民征发[2012]503号
本规定于2012年12月10日发布,规定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各类险种的住院报销比例如下表所示:
表1
报销人群 | 住院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 | 封顶线 | ||
第一次住院 | 第二次及以后每次 | ||||
城乡职工 | 在职职工 | 1300元 | 650 | 详见表2 | 30万元 |
农民工 | |||||
灵活就业 | |||||
退休人员 | |||||
征地超转 | |||||
城乡居民 | 学生儿童 | 650元 | 78% | 25万元 | |
城乡老年人 | 1300元 | ||||
无业居民 |
表2
可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分段计算 | 在 职、农民工、灵活就业报销比例 | 退 休、超转报销比例 |
起付标准—3万元 | 85% | 91% |
3万元—4万元 | 90% | 94% |
4万元—10万元 | 95% | 97% |
10万元—30万元 | 85% | 90% |
说明:
1. 此表为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其他级别医院的比例请见文件;
2. 表中的报销比例,已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统一补充医疗保险。
以上内容如有变更,请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解释为准。